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己○○庚○○乙○○丙○○戊○○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丁○○、甲○○、己○○、庚○○、乙○○、丙○○、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兼告訴人丁○○、甲○○、己○○、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並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