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貴芬 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原有兩張以其為要保人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0,807元(均無借款),聲請人自陳因子女成年後願意自行繳納保費,是於民國104年8月將其中一張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但本院認應將兩張保單解約金現值均計入清算價值,對債權人較為公允。另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兩名子女,其中次女(85年次)雖已成年但仍就讀大學中,但次女已有打工收入,是毋庸聲請人扶養,另聲請人自陳長女(81年次)雖已就業,但收入扣除外地租屋費用與生活費後,無餘力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再查,聲請人現與次女同住,每月房租7,5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延邑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清潔臨時工,每月薪資原為16,000元,但於更生程序中,因聲請人再行增加工作時數,薪資漲為17,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聲請人現職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惟聲請人現年約56歲,而其所從事清潔工作勞力負擔較重,確實可能因年齡因素影響所得,是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仍以其自陳月薪17,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兩張保單解約金僅10,807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以聲請人收入加計兩張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2,650元做為個人生活費,與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有房屋支出)相當,應屬合理。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聯邦銀行│128196│12.93%│582│├──────┼───────┼────┼──────┤│國泰世華│274216│27.66%│1245│├──────┼───────┼────┼──────┤│中國信託│420457│42.41%│1909│├──────┼───────┼────┼──────┤│摩根聯邦│86874│8.76%│394│├──────┼───────┼────┼──────┤│阜康資產│81615│8.23%│370│├──────┼───────┼────┼──────┤│債權總額│991358│每期清償│4500││││總額││├──────┼───────┼────┼──────┤│清償成數│32.68%│還款總額│324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