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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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若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67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中智簡第26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若泇明知「Hypervolt肌肉舒壓槍」之攝影著作權財產權係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間某日,擅自將上開攝影著作之照片,以「peggy.pai」之帳號使用者名稱,上傳張貼至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蝦皮購物網路,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上開商品,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嗣於107年8月間某日,為告訴人公司人員,在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11公司辦公室,上網發現,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
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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