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紅舫牛排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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