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陳宏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銀行台中分行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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