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賀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禾翔 被告 粘孝譽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粘孝譽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