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胡佳宜
胡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佳宜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胡清發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2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6,818元,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債務人胡佳宜於101年2月12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1,9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胡清發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0│11,995元│101年1月12日起至│百分之1.83│101年2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0││101年6月21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1│├──────────┼──────┤│利率20%計算。││││101年6月22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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