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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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潘國安 住居所詳卷相對人 潘春強 非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交付子女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伊純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