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執行覊押,並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後,檢察官不服,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抗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而執行覊押,其覊押期間回溯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算三個月,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覊押期間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並未提起上訴,且未接獲檢察官上訴書繕本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張吉賓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