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蔣遠魁
蔣遠青 蔣遠奐 蔣美玉 蔣懷玉 右上訴人與乙○○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