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乙○○
甲○○ 李仁利 李仁華李碧里 右聲請人因與丙○○等間租佃爭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修正前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無非以:伊與相對人間租佃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相對人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執行通知並進行測量工作,惟伊已對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即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得聲請停止執行云云,為其論據。然查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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