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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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金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金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金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刑法第50條僅係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同法第51條之內容,法院比較新舊法時,無庸與其他與行為人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合比較而應單獨比較。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3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
2年11月21日之聲請書1份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3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以及犯罪之時間、受刑人之素行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經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編號1、
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01年11│本院102年│102年04│本院102年│102年04月││││防制條例│月│月04日│度審訴字第│月11日│度審訴字第│11日│││││││459號││459號│││├─┼────┼─────┼────┼─────┼────┼─────┼─────┤││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02年02│本院102年│102年09│本院102年│102年09月││││防制條例│月│月28日│度審訴字第│月26日│度審訴字第│26日│││││││1976號││1976號│││├─┼────┼─────┼────┼─────┼────┼─────┼─────┤││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2年03│本院102年│102年09│本院102年│102年09月││││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01日│度審訴字第│月26日│度審訴字第│26日│││││罰金,以新││1976號││1976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