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芝銘 即 賴文禮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思芸 即賴文禮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佳燕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賴文禮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芝銘即賴│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88387│文禮之繼承│0月26日起│1月27日止││││元│、賴思芸即├──────┼──────┼───────┤│││賴文禮之繼│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承人│1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芝銘即賴│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387│文禮之繼承│1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賴思芸即│││百分之十,逾期││││賴文禮之繼│││超過六個月部分││││承人│││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賴思妤 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賴文禮〈歿〉及林佳燕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08,524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0年09月01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遲延還本或付息,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繳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01月28日,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借款人自103年11月26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387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利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債權人向借款人賴思妤及連帶保證人賴文禮、林佳燕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賴文禮於102年12月間死亡。繼承人賴芝銘、賴思芸請依民法第1147條及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與借款人賴思妤及賴文禮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