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李靜宜 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號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蘇國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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