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151號聲請人 陳律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沈韶儀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沈韶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沈韶儀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