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即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綜上,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6510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至2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二、本件受刑人陳志輝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1至2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7月2日執行筆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2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至│96年1月3日│96年4月30日│││99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99、23825、266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5號、101年度偵字第11│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60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3.15│102.02.26│102.02.2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1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16│102.03.22│10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6510號(已執畢)│第3709號(編號2至10│第3709號(編號2至10││││罪已定刑為1年6月)│罪已定刑為1年6月)│└────────┴──────────┴──────────┴──────────┘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9日、98年7月│100年3月22日│100年2月10日│││8日、98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3.22│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9號(編號2至10│第3709號(編號2至10│第3709號(編號2至10│││罪已定刑為1年6月)│罪已定刑為1年6月)│罪已定刑為1年6月)│└────────┴──────────┴──────────┴──────────┘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間到4月間至1│100年9月1日│99年12月間到100年1月│││00年4月28日││間至100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3.22│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9號(編號2至10│第3709號(編號2至10│第3709號(編號2至10│││罪已定刑為1年6月)│罪已定刑為1年6月)│罪已定刑為1年6月)│└────────┴──────────┴──────────┴──────────┘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到12月間至10│96年2月14日│100年1月17日│││0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9號(編號2至10│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罪已定刑為1年6月)│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4日至│100年1月26日│100年5月27日至100年│││100年5月21日││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8日至│100年5月24日至│100年2月14日至│││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5日│100年2月21日(聲請書│││││誤繕為100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9│20│21│├────────┼──────────┼──────────┼──────────┤│罪名│詐欺│公司法│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間到5月間至1│99年1月12日至│99年12月17日至│││00年6月13日│99年1月15日│100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3.22│10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受刑人陳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22│23│24│├────────┼──────────┼──────────┼──────────┤│罪名│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3月29日至│99年11月23日至│99年10月11日至│││99年4月7日│99年12月13日│99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偵字第1158、8197號、│││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101年度偵緝字378、│││379號│379號│3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3.22│102.03.22│102.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第3710號(編號11至│││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24罪已定刑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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