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1號原告 顏麗蘭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蘇國澤 被告企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登臨 被告 官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登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