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17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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