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黃必達 被告 黃希賢 被告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就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起訴狀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繼承系統表等必要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究明原告主張其代位對象即 黃希仁 之應繼分比例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並補正:㈠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應繼分比例。㈡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㈢依上開㈠、㈡補正之資料,查報「原告代位對象即黃希仁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㈡之不動產價值,乘以上開㈠之黃希仁應繼分比例),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