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5號監護宣告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5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5號監護宣告事件之受監護宣告人 劉玲雲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利害關係人,為行使其權利,實有瞭解該事件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之證物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5號監護宣告等件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利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