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訴訟代理人 劉俊宏 被告 張孟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