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莊日紅 兼訴訟代理人 王敏蓁 被告 曾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修復漏水所需之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將基隆市○○區○○路0段00
000號5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及回復原狀之費用金額(應提出含修復方式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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