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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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顏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月真 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19,368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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