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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