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