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3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97年度訴字第64
9號),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宜以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偽造如附表一「申請書上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 諶立文 」署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諶立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被告甲○○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消費,盜刷金額合計
為新台幣「202,36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3,438元),另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各筆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消費紀錄(發卡銀行及卡號、消費日、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應更正為附表三所示。
㈡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民國97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查被告甲○○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14、16-30、附表三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月14日增訂第1條之1。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此條項規定,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查被告行為時,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修正後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
(三)另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舊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刑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再於修正施行後為「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且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照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95年7月1日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依照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規定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修正後該條項則改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亦即僅限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始有適用,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規定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七)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要件(雖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惟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揆之前揭說明,應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74條規定,得為緩刑宣告之情形有以下二種:⑴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⑵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第1項則規定: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⑵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本件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74條規定皆得宣告緩刑。
(八)本院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參照);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對財物之持有,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末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係行為人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而所謂不正方法,應廣義包括無權使用他人真正信用卡,如竊盜、侵占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並領取而加以使用之情形。
四、核被告甲○○於95年7月1日以前所為之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被告偽造「諶立文」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個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惟其所犯上開3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於95年7月1日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即如附表二編號15、31、32所示各犯行),依法應分論併罰(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15號判決、96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五、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與被害人諶立文係姊弟關係,因債信欠佳,無法申辦信用卡,一時失慮而為本次犯行,對於諶立文及信用卡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已產生一定損害,且所詐取財物與不法利益之總價高達百餘萬,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於盜刷上開信用卡後,陸續返還上揭受害銀行部分款項,亦與台新銀行達成和解,並賠償全部損害,獲得債權銀行及胞弟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上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之罪,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之規定,應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刑法第41條之規定,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本件被告所犯數罪,部分犯罪時間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生效前,而均合於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依最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即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4日座談會決議亦同此意旨)。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足認其知所悔悟,經此刑之宣告後,自當知所勉而無虞再犯,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3年。
六、被告於上揭信用卡申請書上及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所偽造之「諶立文」署押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貳所示各筆刷卡之簽帳單因時日久遠,均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調閱,業據各該發卡銀行函覆在卷(見本院卷),堪認該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已經滅失,是其上之偽造「諶立文」簽名自應已隨同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
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備註│申請書上偽造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署押及數量│欄處偽造之署押及數量│├──┼────────┼──────────┼────────────┼───────┼───────────┤│1│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2年9月申請│偽造「諶立文」│偽造「諶立文」署押壹枚│││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2│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2年9月申請││偽造「諶立文」署押壹枚│││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2年12月5日申請│偽造「諶立文」│偽造「諶立文」署押壹枚││││││署押壹枚││├──┼────────┼──────────┼────────────┼───────┼───────────┤│4│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2年11月19日申請,於94年│偽造「諶立文」│偽造「諶立文」署押各壹│││││8月25日掛失,另改發卡號│署押壹枚│枚│││││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5│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2年11月25日申請,於94年│偽造「諶立文」│偽造「諶立文」署押各壹│││││4月25日掛失,另改發卡號│署押壹枚│枚│││││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附表二:
┌─┬─────────┬────┬────────────┬─────┐│編│發卡銀行及卡號│消費日│盜刷地點│盜刷金額││號││││(新臺幣)│├─┼─────────┼────┼────────────┼─────┤│1│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2.10.9│燒肉 敦子 小吃店│1,749│├─┤卡號:000000000000├────┼────────────┼─────┤│2│9007)│92.10.23│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1,353│││││股份有限公司││├─┤├────┼────────────┼─────┤│3││92.10.23│杜老爺有限公司│2,354│├─┤├────┼────────────┼─────┤│4││92.10.30│侏儸紀餐廳│4,480│├─┤├────┼────────────┼─────┤│5││92.11.5│卡莎貝菈軒│7,350│├─┤├────┼────────────┼─────┤│6││92.11.6│燒肉敦子小吃店│2,354│├─┤├────┼────────────┼─────┤│7││93.5.24│燒肉敦子小吃店│4,278│├─┤├────┼────────────┼─────┤│8││93.6.29│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8│├─┤├────┼────────────┼─────┤│9││93.10.16│海之宴餐廳有限公司│264│├─┤├────┼────────────┼─────┤│10││93.10.16│海之宴餐廳有限公司│21,615│├─┴─────────┴────┴────────────┴─────┤│ 小計 46,755│├─┬─────────┬────┬────────────┬─────┤│11│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3.1.11│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1,520│││:0000000000000000││分公司││├─┤號)├────┼────────────┼─────┤│12││93.1.24│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2,204│││││分公司││├─┤├────┼────────────┼─────┤│13││93.2.4│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699│├─┤├────┼────────────┼─────┤│14││93.4.2│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535│├─┤├────┼────────────┼─────┤│15││95.7.12│中國石油內湖站│1,000│├─┴─────────┴────┴────────────┴─────┤│小計15,958│├─┬─────────┬────┬────────────┬─────┤│16│臺北富邦商業銀行(│93.1.6│中華民國傳統符咒法術研究│17,000│││卡號:000000000000││學會││├─┤0503號)├────┼────────────┼─────┤│17││93.2.4│中華民國傳統符咒法術研究│29,100│││││學會││├─┤├────┼────────────┼─────┤│18││93.4.21│誠品敦南店│1,381│├─┤├────┼────────────┼─────┤│19││93.4.30│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2,000│├─┤├────┼────────────┼─────┤│20││93.5.18│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15,360│├─┤├────┼────────────┼─────┤│21││93.11.18│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2││93.12.18│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3││94.1.18│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4││94.4.19│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5││94.5.18│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6││94.6.20│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7││94.7.19│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28││94.8.18│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5,120│├─┴─────────┴────┴────────────┴─────┤│小計105,801│├─┬─────────┬────┬────────────┬─────┤│29│臺北富邦商業銀行(│93.4.13│老虎TIGER│1,078│││卡號:000000000000││││││7307號)││││├─┴─────────┴────┴────────────┴─────┤│小計1,078│├─┬─────────┬────┬────────────┬─────┤│3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95.5.12│蝴蝶谷│16,500│├─┤卡號:000000000000├────┼────────────┼─────┤│31│9002號)│95.7.22│中國石油內湖店│10,000│├─┤├────┼────────────┼─────┤│32││95.7.22│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6,268│├─┴─────────┴────┴────────────┴─────┤│小計34,924│├───────────────────────────────────┤│總計202,360│└───────────────────────────────────┘附表三┌───────────┬────┬────────────┬─────┐│發卡銀行及卡號│消費日│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卡│92.10.13│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92.10.13│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2.10.22│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20,000││├────┼────────────┼─────┤││92.10.26│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行│20,000││├────┼────────────┼─────┤││92.11.3│玉山銀行復興分行│5,000││├────┼────────────┼─────┤││92.11.3│玉山銀行復興分行│10,000││├────┼────────────┼─────┤││93.3.27│臺北銀行文德分行│5,000││├────┼────────────┼─────┤││93.3.27│臺北銀行文德分行│10,000││├────┼────────────┼─────┤││93.4.14│臺新預借現金ATM│20,000││├────┼────────────┼─────┤││93.7.27│臺灣銀行ATM│20,000││├────┼────────────┼─────┤││93.8.2│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8.9│臺北銀行文德分行│10,000││├────┼────────────┼─────┤││93.8.9│臺北銀行文德分行│10,000││├────┼────────────┼─────┤││93.9.27│華南銀行ATM│10,000││├────┼────────────┼─────┤││93.12.18│臺北銀行│20,000││├────┼────────────┼─────┤││93.12.22│臺北銀行│20,000││├────┼────────────┼─────┤││94.3.11│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行│10,000││├────┼────────────┼─────┤││小計││250,000│├───────────┼────┼────────────┼─────┤│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3.2.2│臺北銀行│20,000││0000000000000000號)├────┼────────────┼─────┤││93.2.2│臺北銀行│20,000││├────┼────────────┼─────┤││93.2.3│安泰商業銀行│20,000││├────┼────────────┼─────┤││93.2.3│安泰商業銀行│20,000││├────┼────────────┼─────┤││93.3.2│臺北銀行│20,000││├────┼────────────┼─────┤││93.4.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93.4.23│臺北銀行│20,000││├────┼────────────┼─────┤││93.4.23│臺北銀行│5,000││├────┼────────────┼─────┤││93.4.26│臺北銀行│20,000││├────┼────────────┼─────┤││93.5.1│臺北銀行│20,000││├────┼────────────┼─────┤││93.11.22│玉山銀行│20,000││├────┼────────────┼─────┤││93.11.25│玉山銀行│20,000││├────┼────────────┼─────┤││93.11.25│玉山銀行│20,000││├────┼────────────┼─────┤││94.3.14│臺北銀行│10,000││├────┼────────────┼─────┤││94.3.14│玉山銀行│10,000││├────┼────────────┼─────┤││94.3.25│臺北銀行│5,000││├────┼────────────┼─────┤││94.5.25│安泰商業銀行│10,000││├────┼────────────┼─────┤││小計││280,00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92.12.26│預借現金手續費│800││:0000000000000000號)├────┼────────────┼─────┤││92.12.26│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1.11│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1.11│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行│20,000││├────┼────────────┼─────┤││93.2.6│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2.6│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3.1│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3.1│華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20,000││├────┼────────────┼─────┤││93.4.23│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4.23│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3│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3│中國信託ATM│20,000││├────┼────────────┼─────┤││93.5.17│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17│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25│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25│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26│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26│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31│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31│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7.27│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7.27│臺灣銀行ATM│20,000││├────┼────────────┼─────┤││93.7.29│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7.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20,000││├────┼────────────┼─────┤││94.6.27│預借現金手續費│625││├────┼────────────┼─────┤││94.6.27│富邦提款機預借現金│15,000││├────┼────────────┼─────┤││小計││265,225│├───────────┼────┼────────────┼─────┤│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92.12.25│預借現金手續費│170││:0000000000000000號)├────┼────────────┼─────┤││92.12.25│中興銀行ATM│2,000││├────┼────────────┼─────┤││93.3.2│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3.2│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3.8│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3.8│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4.26│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4.26│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7│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7│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17│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17│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25│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25│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26│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26│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5.31│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5.31│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10.5│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10.5│臺北銀行文德分行│20,000││├────┼────────────┼─────┤││93.11.22│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11.22│臺北銀行│20,000││├────┼────────────┼─────┤││93.11.25│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3.11.25│臺北銀行│20,000││├────┼────────────┼─────┤││93.12.22│預借現金手續費│450││├────┼────────────┼─────┤││93.12.22│臺北銀行臺北銀行│10,000││├────┼────────────┼─────┤││94.1.26│預借現金手續費│450││├────┼────────────┼─────┤││94.1.26│預借現金手續費│800││├────┼────────────┼─────┤││94.1.26│彰化銀行ATM│10,000││├────┼────────────┼─────┤││94.1.26│彰化銀行ATM│20,000││├────┼────────────┼─────┤││94.3.10│預借現金手續費│450││├────┼────────────┼─────┤││94.3.25│預借現金手續費│450││├────┼────────────┼─────┤││94.3.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ATM│10,000││├────┼────────────┼─────┤││94.3.25│富邦提款機預借現金│10,000││├────┼────────────┼─────┤││小計││293,57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94.7.22│預借現金手續費│275││:000000000000000號)├────┼────────────┼─────┤││94.7.22│預借現金手續費│135││├────┼────────────┼─────┤││94.7.22│預借現金手續費│205││├────┼────────────┼─────┤││94.7.22│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行│5,000││├────┼────────────┼─────┤││94.7.22│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行│1,000││├────┼────────────┼─────┤││94.7.22│安泰商業銀行瑞光分行│3,000││├────┼────────────┼─────┤││小計││9,615│├───────────┴────┴────────────┴─────┤│合計1,09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