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甲○○等2人因98年度醫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