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食之本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7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紐澳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北分行│96年8月19日│96,164元│AI0000000││││ 陳秀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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