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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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七年聲減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又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九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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