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3號附民原告 吳玧昕 附民被告 陳和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5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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