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22號),暨移送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文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314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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