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32號原告日商名古屋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谷部悅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保羅費禮士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日商名古屋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日商名古屋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