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 陳玉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秀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秀月(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
臺北州文山郡深坑庒內湖字埤腹二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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