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佳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09年2月27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書備註1、海洛因(含包裝袋)2包(合計驗餘淨重3.3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670號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688號卷第89頁)109年毒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後淨重1.51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8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688號卷第83頁)109年安保字第247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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