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劉金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統一中小基金│11-D0-00-0000000-0│1│5031.9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統一證券投│統一中小基金│11-D0-00-0000000-0│1│2150.6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