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喬延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喬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喬延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9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中。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10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9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後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6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26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105年7月4日確定;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20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105年7月12日確定;④上開②至③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與①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受刑人於104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06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108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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