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陳景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91│├──┼───────────────┼──────┼──┼──┤│0003│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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