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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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均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折算標準,原僅載「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現行法規所訂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爰依法更正為「均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