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貳佰萬肆仟肆佰叁│0000000│││││愛分行││拾柒元│││├─┼─────────┼─────────┼───────────┼────────┼────────┼──┤│2│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壹佰壹拾叁萬捌仟│0000000││││限公司│路分行││陸佰肆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