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龍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皆贅載「共同」二字,胥應予以刪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