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煥文選任辯護人左自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煥文明知 郭芝君 為告訴人 陳洪平 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之客廳內與郭芝君發生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彭煥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洪平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