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有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68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有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68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57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