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俊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須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謄本且當事人姓名須無遮掩)。
二、釋明債務人債務已屆清償期,為有未受清償事實之證明。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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