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53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二、本件原告係法人,詎毫無提及有何因經理人所任事務涉訟之情形,亦未提出章程或契約釋明於何職務範圍內經理人得代表原告,即逕以經理人 劉五湖 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訴,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參諸民法第555條立法理由、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判決要旨)。茲本院已命5日內就此補正(民國104年9月16日合法送達),迄今原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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