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 王世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按交通裁決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誤列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亦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
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局長,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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