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04號原告 黃立中 被告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郭如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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