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5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清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3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