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紹哲高文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五湖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復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之保險解約金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公告並送達債權人,債權人並無異議,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另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雖尚有機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廠牌: 光陽 ;出廠年份:西元1993年),因年代久遠,幾無價值,無變賣分配實益,債權人亦均同意此部分不予處分。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無其他可分配之財產,爰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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