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債權人 于彥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氏玉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為由,認本院有管轄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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