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梁芸嫚 被告 林東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61號,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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